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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40号)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15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40号)政策解读

近日,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40号),本通知是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提质扩面”有关要求,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3号)、《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202152号)、《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202153号)等政策基础上制定的,是对上述部分政策的完善,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扩大了待遇享受范围

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 5级(重度失能Ⅲ级)可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基础上,将2级(中度失能)按规定纳入待遇享受范围。

同时对应的将申请失能评估时自评等级从原EFG级扩大到CDEFG级。

二、完善了待遇享受方式

为更好地为本市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提高居家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服务水平,将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居家组合护理、机构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这三种。

其中居家组合护理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简称机构护理)与个体护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护理(简称个人护理)组合形成,更好的保障了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需求。机构上门护理为原居家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同原机构集中护理。

目前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服务范围为本市内。

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原居家个人护理待遇享受方式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继续按原待遇享受方式和标准享受待遇,鼓励其变更待遇享受方式,以更好享受专业化的护理服务。

三、提高了待遇结算标准

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50/·人(其中机构护理30/·人、个人护理20/·人),机构上门护理60/·人,机构集中护理60/·人。相对原机构护理的结算标准上调了10/·人。

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20/·人(其中机构护理12/·人、个人护理8/·人),机构上门护理20/·人,机构集中护理20/·人。

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四、调整了护理服务项目

基本护理服务项目从原5大类24项,进一步完善分为6大类28项,新增了“康复照料”这一大类,对原有项目进行了完善性调整。根据不同失能等级和待遇享受方式,针对性地制定了各种服务包。

五、说明了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按《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可按8:1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实际缴费年限,并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医保连续参保的,连续参保期间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则计算后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大于或等于24个月的,视为“职工医保连续参保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

六、明确了四种退费情形

202211日起,符合以下情形的,一是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次年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在当年123124时前死亡的;或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保费享受待遇的,在补缴保费后、待遇享受前死亡的;二是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年中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三是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当年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中途退休导致多缴的;四是办理职工退休或死亡手续滞后、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费。

七、确定了具体实施时间

202431日起实施。从202431日起享受待遇的,均按新的待遇享受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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