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1-001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7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70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0〕169号


陈平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重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建议》(第0959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基本医保“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社保部令第13号)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的规定,我市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要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在办理退休时其职工医保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其中,随单位参保的,在2014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其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最低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这项规定也参考了全国其他省市的做法,符合我市老工业基地和新兴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仅需10年,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军人服现役的年限、参保人在外省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等均可以视同为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负担。同时,这项规定也符合我市职工医保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实际,近3年来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全国排名处于低位;为了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我市又对2020年2—4月期间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为用人单位减负18.3亿元,同时允许企业可以缓缴到7月底,进一步降低了我市职工医保的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

对于您提到的问题“各个地方医疗保险基金不能互相转移支付或者进行全国性统筹”,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同时,我们也将加强与各省市之间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尽可能解决老百姓遇到的问题,方便及时就医。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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